吉林省林业厅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和落实《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白城市芦苇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吉林森工集团,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林业厅驻各地(局)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延边州林管局驻各国有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厅各直属事业单位,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单位:
《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11月26日经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省湿地保护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我省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从此步入法制化的进程。为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 湿地是重要的国土资源和自然资源,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滞洪水、调节气候,控制污染、美化环境以及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等功能,是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是第一部全面规范我省湿地保护管理的专门法规。《条例》的出台对促进我省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走向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切实提高全社会对湿地保护重要性的认识,理顺湿地保护行政管理体制,加大湿地保护力度,促进全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其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二、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地要积极利用多种渠道,采用多种形式宣传《条例》,要在当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开创专栏,详细解读《条例》,做到广播有声音、电视有图像、报纸有文字、网络有专题,把《条例》的宣传和贯彻当作2011年的重点工作来抓,迅速掀起一个学习、宣传、贯彻和落实《条例》的高潮,使《条例》的宣传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认真组织学习,做好《条例》专题培训工作。省厅计划在春节后举办一次全系统贯彻落实《条例》专题会议和培训班,届时,将邀请省人大法工委等有关人员解读《条例》。各级主管部门要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加强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条例》专题学习培训,使执法人员能够准确理解《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全面把握《条例》在管理主体、管理职能、规划建设、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新要求和新规定,全面规范湿地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
四、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全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任务,要积极协调好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湿地保护工作。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抓好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要成立专业机构,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把湿地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同时,省厅决定把2011年定为“湿地保护年”,在“保护年”里,将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全省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会议、与科研院所开展湿地保护共建活动,举办培训班和吉林省湿地文化节等一系列活动,还要组织和实施“2011年吉林湿地保护行动计划”,推动我省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五、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和落实《条例》的活动同今年二月二日“世界湿地日”的宣传结合起来。今年是第十五个“世界湿地日”,其主题是“森林与湿地”,口号是“森林与湿地和水息息相关”。今年的“世界湿地日”又恰逢我国的传统节日——春节,希望我们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时机,把《条例》的宣传贯彻和“世界湿地日”的宣传与欢渡春节融为一体,开展一系列的宣传活动,过一个绿色、环保、生态的节日,共同迎接2011年湿地保护管理的春天。
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紧迫的工作任务来抓,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督促指导,落实工作责任,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宣传贯彻活动。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和落实《条例》的新高潮。
各地要在四月末前把《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和落实情况书面报给省厅湿地办。
联系人:李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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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一年一月十九日